这天,我们熟悉的K老板收到了一纸侵权告知函。告知函的内容是K公司注册的商标侵犯了 他们的字体版权。多年的老板生涯让K横生了一股霸气,他顿时觉得这真是扯犊子,想钱都想疯了, 维权竟然都搞到他头上来了,他的商标和别人的字体有啥关系?汉字不都是老祖宗创造的吗, 别人还能有啥版权?商标是一个公司的脸面,要展示给别人看的,难道不是哪个字体好看就用哪个字体吗? 再说了,他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了,那就意味着已经经过国家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既然都通过了国家机关的批准审核,那就是合法的,难道有人比国家机关还权威? 他顺手就把告知函转发给了被他视为“工具人”的律师,让他们认真回复下以便狠狠打击一下对方的气焰。
但接下来的事情,让K的霸气瞬间全灭,也刷新了他的认知,深刻认识到自己只是对商标略懂而已。 “我的商标我做主”也只是自己的一厢情愿罢了。
律师只是给K讲了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是这样的:
山西太谷县有种枣,这种枣下大上小,中腰稍细,形似一只红釉瓶,所以叫壶瓶枣。 壶瓶枣因皮薄、肉厚、味甜、核小而知名。当地早在2012年时就将其申请为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020年,有人将使用“太谷壶瓶枣”商标的一家枣业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注册商标“太谷壶瓶枣” 五个字侵犯了其字体版权。理由为该字体为著作权人原创,在2007年就已经存在并公开发表, 枣业公司未经许可对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枣业公司在诉讼时和咱们熟悉的K老板的反应是出奇的一致,认为其使用的“太谷壶瓶枣” 商标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合法注册的,在该商标没有被依法撤销之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认定其存在侵犯著作权行为。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一审法院认为,侵权不成立,但二审法院认为侵权成立, 并判决被告需向原告赔偿损失3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书法作为中国特有的一种艺术表达形式,兼具传情达意和艺术美化的功能, 中国汉字的书写虽然受字体 笔画和现有书法作品的限制,但创作者仍可借助笔法、结构、字法、 章法等书法技法,根据自身理解调整偏旁比例、笔画长短、笔墨浓淡、干湿及力度, 从而创作出体现个体性具备独创性要求的美术作品。原告主张的“太谷壶瓶枣”五个字有着独特的书写风格, 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故受著作权法保护。 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作品的完成日期为2007年,且百度搜索能够显示2007年至2012年期间互联网 上存在大量的著作权人字体的下载链接。因“太谷壶瓶枣”商标的申请时间为2012年, 商标权人具有接触“太谷壶瓶枣”五个单字的可能性,且二者的字体结构、字形、笔画、 风格等方面均呈现一致特点,整体视角效果几无差异,故认为证明商标“太谷壶瓶枣” 侵犯了五个单字“太谷壶瓶枣”的著作权。 因考虑到证明商标“太谷壶瓶枣”经过多年的宣传与推广,有效的保护和促进了当地优质红枣的发展, 如果对其停止使用的话,会损害到当地红枣产业的经营发展,也会对相关消费者的利益造成影响, 故法院判决枣业公司无需停止使用该证明商标,但应赔偿著作权人30000元。 言外之意,如果是个普通商标的话,不仅要停止使用,还要赔偿费用。这虽然是别人的故事, 但K觉得一旦判定他的商标真的侵权,不仅商标不能用,还要赔偿给别人一笔费用, 这事并不是他原来想的那么简单。原来商标和字体真的是有关系的啊, 自己所了解的商标知识只不过皮毛而已,这事必须要重视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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