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证据的意义在于证明商标的正确使用,因此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志。
2、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3、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主体,既包括商标权利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权利人许可的他人。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商标使用的时间。
5、能够证明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
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形形色色、不计其数,通常下列几种形式被认为是有效的使用证据:
1、使用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2、有商标使用的、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
报关单据、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等。
3、对商标进行大规模广告宣传的资料,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实样;与广告公司或电台、
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等。
4、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
5、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
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等。
上述情况中能确认商标和使用时间的照片、实物均可作为使用证据。
6、为涉外注册主体提供的、用来证明商标已在中国大陆使用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确认时间、商标、
目的地及产品的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提单、仓单等等。
商标使用证据的有效性
商标使用证据的有效性应从合法、客观来把握;
1、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产生和取得不违反法律规定,而证据的产生又可以细分为产生证据的主体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主体合法是指产生证据的主体是依法设立的组织,或者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证人证言;
非法设立的企业进行违法交易形成的证据等均为主体不合法的典型情形。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指的是证据发生效力需要满足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如合同是否有当事人签章等。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是指获取证据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如不能侵犯他人隐私权而获取非法证据,
又如不能胁迫或利诱他人违背意愿和事实作出虚假证言等。
2、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从抽象宏观的角度说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从具体的内容形式上来说指证据不应仅由其所记载的内容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单独或共同制作产生,
还应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参与并生成。证据的客观性会影响证据的真实程度和证明力强弱。
客观性的要求贯穿证据“三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二者也应该满足客观性的要求。
3、证据的关联性
有效的证据加上证据之间逻辑上的关联关系,与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联系才能体现其证明力。
处于事实发生不同环节或阶段的证据要可以相互印证,得出待证事实真实存在的结论。
在商标案件中,商标使用证据的有效性是基础,证明力是关键,要想达到高的证明力,必须从具体的证据材料出发,
在形成证据的过程中,要规范、合法使用,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要遵循相互关联,提供能够相互印证、逻辑自洽的高证明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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