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商标法》新增商标加速审查机制近期台湾在商标法上新增了「商标加速审查机制」,并于2024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根据新的商标法规定,除证明标章、团体标章及团体商标,传统商标(文字、图形等)和非传统商标(立体、颜色、气味、声音等)
之申请人若有即时取得权利之必要时,得叙明事实及理由,提出商标加速审查申请,并缴纳规费新台币6,000元(每类)。
提出加速审查申请后,最快能将现行6-8个月的审查时间缩短为2个月,也就是提出申请后约2个月即可取得商标审查结果
(核驳理由先行通知、补正通知)或是核准审定书。
加速审查需要具备之条件:
为避免申请人随意运用加速审查,使一般商标申请案件遭到排挤,因此商标法对于加速审查特别规定了「
即时取得权利之必要」为要件,可适用之类型有:
1.商标申请案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务,全部均已实际使用,或全部已就使用进行相当程度之准备者(1)所谓实际使用,系指在台湾境内的商标使用。
(2)已就使用进行相当程度之准备,指已接近商标预定行销于市场的使用情形,申请人应具体指出准备使用的特定商品或服务以及准备使用的行销场所,
例如提出标示有商标的商品样本、宣传印刷品订单、广告合约、商业计画书等佐证资料,以证明商标即将进行商业使用。
2.申请人(或被授权人)于指定之部分商品或服务已有实际使用商标,或已就使用进行相当程度之准备,并在商业上有主张权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者。
所谓「有商业上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之情况,如:
(1)第三人未经同意使用该申请商标,或正进行相当程度的使用准备。(2)对于该申请商标的使用,收到第三人的侵权警告。
(3)第三人对于该申请商标请求授权。(4)该申请商标已规划上市,并与合作厂商订有销售或经销等相关合约。
(5)该
申请商标已规划参展,并与参展单位订有相关合约。(6)其他足以证明有商业上之必要性及急迫性者,对于上述「即时取得权利之必要」,
申请人应载明事实及理由,并检附具体证据,所提出之证据必须与申请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颜色、图案及文字位置等),
且与指定的商品/服务名称相符。证据可以是包含标示有商标的商品实物、照片、包装、容器、制作招牌的订购单、装潢费收据、契约书、出货单、
出口报单、广告、型录、海报、宣传单等物品或商业文件;标示有商标于服务相关的营业文件、营业场所照片等,
并同提供服务的收入凭证,如发票、收据、估价单等或广告证明文件。
应避免申请加速审查之情形:
条文上虽未明定下列情形不得申请加速审查,但下列情形通常需通知申请人补正或暂缓审理,会影响加速审查之效益,
因此不建议申请加速审查。(1)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务名称涵义广泛或不明确;(2)申请之商标型态为立体、颜色、气味、
声音或连续图案等非传统商标;(3)涉有商标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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