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
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其实可以看成是商标异议申请的升级款;
商标异议是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不服,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
但异议只能是在商标初审公告的三个月内提出,过了这三个月,就不能再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现实中往往许多申请人都错过了这三个月,
也就只能走无效宣告程序,也就是说,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是针对已经注册成功拿到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提出的不服申请。
由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很少,大多无效宣告申请都是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审查单位是商标评审委员会,
具体流程是:其他单位或个人认为该注册商标不符合以上涉及法律的规定触犯到自身的利益,不应当核准注册,
一般商标注册成功后五年内都可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书面通知注册商标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会自收到申请一年内根据双方理由和证据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并下发裁定书给双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经批准延长六个月。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服,
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向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商标无效宣告和异议申请一样,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必需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如果申请理由一看就不成立,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恶意申请,不予受理,不是你想提就能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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