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Y知名化妆品公司成立于2008年,总部位于美国;Y化妆品公司创始人 于2011年正式在美国注册并推出S化妆品品牌,经过几年的经营, S发展成为国际知名化妆品品牌,该品牌于2016年进入中国大陆市场。
自然人陈某于2016年8月30日申请注册“S’”商标在国际分类第3类“洗面奶, 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并核准注册; 2019年,“S’”商标获准转让于张某,2020年,“S’”商标再次转让于厦门C公司。
经Y化妆品公司了解发现,“S’”商标最早注册人陈某与Y化妆品公司大陆经销商之一陈某同名同姓, 难谓巧合,有极大可能是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品牌的恶意行径; 因此,Y化妆品公司对“S’”商标申请无效宣告。
S品牌自2011年创立至今,已成为极具知名度的国际化妆品品牌。2016年开始进军中国大陆市场, 广受消费者的喜爱。自然人陈某作为申请人代理商之一,在明知“S*”为申请人品牌简称, 且在申请人品牌刚刚开始进军中国大陆市场的同一时间,即抢先注册争议商标, 并涉嫌将争议商标转让他人以谋求不正当利益,其恶意十分明显;同时,陈某名下有56枚商标, 其中在第3类商品上有多件商标与国外化妆品品牌相同或近似, 并且多数商标已被不同企业提出异议及无效宣告申请,诸多证据证明其抢先注册的行为已构成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22年12月作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依法对第3类“S*”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据此,可以认定本案原注册人陈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仅会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冲击,亦会影响有正当注册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商标, 增加其注册商标的成本,损害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
在商标争议案件当中,商标抢注人往往将商标多次转让至第三人,以此作为规避侵权责任的方式, 但这并不能改变诉争商标注册的恶意性,也不能将恶意商标的行为正当化, 自然规避不了被异议、宣告无效的结局。本案对维护知名品牌商标专用权, 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具有指导意义。
显然,抢注商标再转让,不影响恶意注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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